19670216 中央军委 关于军队夺权范围的规定

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夺权范围的规定

1967.02.16

当前,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发展到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,向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进行夺权斗争的新阶段。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,根据毛主席的指示和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中央军委命令,对军队内部的夺权问题,作如下规定:

(一)军队可以夺权的范围,只限于学院学校(机要学校、尖端技术学校、飞行学校和由外训任务的班、系除外)、文艺团体、体工队、医院(只限于解放军总医院、军区、军种总医院、教学医院)、军事工厂(有尖端技术试验任务的工厂、海军基地所属工厂和绝密工厂除外)。在这些单位中,那些要夺权,那些不需要夺权,要看党委领导存在问题的性质。如果领导权确实掌握在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手里的,要坚决夺回。夺权后,对于犯有错误的原有领导干部,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,严格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,分别对待。一棍子打死的风,万万不能长,一犯错误就一脚踢开,是反马列主义、反毛泽东思想的。只要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而又坚持不改和累教不改的,就要允许他们改过,鼓励他们立功赎罪。不能把犯了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错误的人当作夺权的对象。

(二)夺权必须是由本单位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派来进行,不准联合本单位以外的革命组织参加夺权。本单位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派进行夺权,必须是在毛泽东思想的伟大红旗下,实现最广泛、最紧密的大联合。必须是革命的领导干部、革命的中层干部和革命的群众三结合。必须是通过充分酝酿协商、条件成熟,经过上级批准后,才能夺权。不能搞无政府主义、极端民主化、本位主义、小团体主义、分散主义、非组织观点、自由主义、主观主义、个人主义。在夺权斗争中,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派组织之间互相发生争执时,要通过民主协商来解决,绝不能武斗。对有不同意见的群众组织和个人,不能采取排斥、打击、压制和歧视。夺权单位,必须遵照毛主席的指示,抓革命,促战备、促工作、促生产,保证既搞好文化大革命,又要完成各项任务。

(三)各学院学校、军事工厂等单位的警卫、通信、练习、勤务和运输分队的权不能夺,也不准参加夺权。这些分队的指挥权,应按军委二月八日的规定移交各驻地军区或部队。

(四)除第一条规定可以夺权的范围以外,其它一切大小单位都不准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夺权。群众对这些单位的党委和领导干部有意见,可以充分鸣放。党委成员个别不行的,个别撤换,大部分不行的,进行改组,但均须报请上级批准。在本规定之前,凡规定不应夺权的单位而夺了权的,可由上级机关、革命群众组织和本单位领导三方面协商解决,把权交回。

以上规定,望全军指战员、学院学校师生员工、文艺团体、医院和军事工厂的全体同志,切实遵照执行。